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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表演伤人需厘清各方责任
发布日期:2026-08-27 17:24:12

李英锋

2025年11月12日,湖北襄阳一名5岁女孩随幼儿园到襄阳市科技馆参观时,被进行表演的机器人突然抬腿踢中面部。送医检查后发现,孩子上唇伤口需要缝合,4颗牙齿脱落。“孩子这半年多来以吃流食为主,牙龈还经常发炎导致高烧,吃了很多苦。而由于面部留下疤痕,她的心理也遭受不小的打击。”女童母亲王女士告诉记者。记者了解到,事发至今已经9个多月过去了,目前女孩家长和涉事几方仍未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8月24日《扬子晚报》)

近年来,机器人科技飞速发展,机器人也越来越接地气,越来越贴近民众的日常生活。但机器人在给人们带来快乐、新鲜、便利等体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安全隐患。媒体公开报道过多起机器人在表演过程中误踢误打误伤儿童、老人的事件。如何给机器人尤其是表演型机器人套上“安全笼头”?如何处理机器人引发的伤人纠纷?如何确定机器人伤人纠纷中的责任人并算清责任比例?在与机器人共“舞”的时代,这些问题值得关注和深思。

揆诸既往案例,机器人伤人纠纷主要发生在商场、公园、景区、科技展馆等场所的表演环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规定,商场、公园、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如果使用机器人表演或展示的相关场馆、景区、园区等未设置安全隔离,未对操控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未配备应急演练,未安排应急管理人员,未对游客或观众采取必要的安全警示措施,致使机器人伤人,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就应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机器人的性质是设施设备,是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应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就指向了第二个追责方向——生产者,如果机器人的感应、制动、控制等系统存在设计缺陷或质量问题,无论生产商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需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承担无过错责任。当然,这需要有关方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机器人的现场控制人员也可能成为担责方。这一归责结论的适用前提是现场控制人员存在随意操作、违规操作、酒后操作或操作失误等问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这种情形下,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现场控制人员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再向现场控制人员追偿。

如果游客或观众因不遵守相关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乱入机器人表演场地,与机器人随意接触、拍照,干扰机器人的行动,影响机器人的判断反应,而造成机器人误伤,应自担部分责任。

一起起机器人打人伤人事件,为机器人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今后,机器人只会越来越多,离我们越来越近,有关机器人的安全措施也应该越来越完善。只有生产者严把机器人安全生产关,确保每一“位”机器人都符合质量标准、消除安全缺陷,每一家管理使用机器人的单位都能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每一位机器人控制人员都技能配位、尽心尽责、按规矩操作,每一位观众或体验者、互动者都能服从管理,保持安全距离,不踩红线,我们才能与机器人更加和谐地相处,进而降低机器人伤人的风险。

责编:肖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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