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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作业“踩红线”被查,新旧法交替如何处罚?长沙:按“从旧兼从轻”罚1000元
发布日期:2026-09-28 12:19:40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不是简单的“修法”,而是把过去散落在各处的环保法规“打包升级”,变成一部更系统、更管用的“环保总章程”。

  新法来了,旧法是否继续适用,新旧法律应该怎么过渡?对此,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迅速响应,对标法典规定,针对过渡期间的疑难认定问题开展研讨并同步办理了一批案件。

  一个典型案例:叉车作业“踩了红线”

  今年7月24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湘江新区麓谷街道巡查时发现,陈某正在使用一台国Ⅱ排放标准的叉车进行装卸货作业。该区域早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而国Ⅱ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属于通告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该区域内使用。该案立案在法典施行前,而调查终结、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均在法典正式施行之后。

  面对新旧法律交替,到底应该怎么判?

  在法典施行之前发现“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则适用《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而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为“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与此同时,《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6年8月15日修正实施)已删除第三十二条关于该违法行为的罚则规定,并在其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新规定“五千元”罚款并未轻于旧规定“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属于“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情形,故应当依据旧规定予以处罚。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上述违法行为拟处罚款1000元。

  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新法典对这类违法行为设定了每辆五千元的罚款,而旧条例是“一千到五千”的浮动区间。经过执法人员反复论证,依法适用了更有利于当事人的旧条例标准,既坚守了法律底线,也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执法温情。

  下一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将以法典施行为契机,持续加强全员学法、规范用法,扎实做好新旧法律法规衔接适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高水平法治守护长沙绿水青山、护航美丽长沙高质量发展。

  来源:湖南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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